缅甸掸邦第一特区财政部关于地下矿产资源试开采的管理规定

  为了发展特区的经济,使禁毒后地方百姓的生活逐步改善,为烟农们提供可靠的就业机会,繁荣地方经济,增加财政收入,充分利用地下矿产资源的优势,现初步探明在特区境内有多种地下矿物分布。位于兴旺区金泰乡大包包山角和老高寨山角,东山区的道水乡大青树山角等地方发现部分矿脉,现已有小规模的试验开采,为今后规范、有效地开采地下矿产资源,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寻找矿源,对发现有价值的矿源的个人财政部给予适当的奖励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视为私有财产,必须由财政部统一开发和管理。现制定如下的管理制度:
  一、 为了充分利用地下矿产资源这一宝贵财富,特区财政部允许集体和个人投资开发,并且为开采者提供相关的便利条件,凡是愿意开采的单位和个人首先向特区财政部提出试开采申请书,经特区政府主席审查批示后,由财政部地下资源管理科办理矿产开采许可证及营业执照,原由特区政府主席批示同意的矿产开采权都合法(无须重新办理)。未办理主席批示的已开采矿点,在规定发布一个月内补办各种手续,未补办者均视为非法开采,财政部有权予以取缔。
  二、 开采期间,为避免争议,合法使用开采面积,无论是露天开采或坑道开采均不能超出审批的面积。(金矿山规定硐口与硐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100米,硐采的时候可以延着矿脉的走向延伸,在相邻两家矿点硐采时,两家矿洞打通后,先打通的可继续开采,另外一家必须退让,以免发生冲突和矛盾。)
  三、 按照第一特区政府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,凡属第一特区管辖范围的土地、森林、地下矿产资源其所有权归第一特区全民所有,因开采和开发的需要特区财政部有权征用,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阻碍和抗拒,具体的补偿金额由财政部安排具体负责人,根据特区政府土地管理条例给予补偿。
  四、 凡是已办理了开采许可证的,有一年以上停止开采的,均视为无开采能力,财政部有权收回并安排有技术和资金的个人和单位开发。
  五、 特区财政部税收规定如下:
  1、 金矿:每个矿点向特区财政部上缴资源开发管理费4万元,可分四个季度上缴,每个季度上缴一万元,特区不再收取其他税费。
  2、 有色金属、黑色金属及稀有金属等:每个矿点收取资源开发管理费1万元,矿山自投入开发生产后,向财政部上缴15%税费、5%的口岸管理费,特区不再收取其他税费。
  六、 为了搞好矿山的安全生产,防止意外事故发生,对爆破现场的操作人员,必须安排有实践经验的人员进行现场操作,并制定出安全规范措施,尽量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,对造成安全事故责任者,应进行查证分析,如发现是有意制造安全事故,除对当事人进行经济赔偿外,还应追究其刑事处罚。
  七、 矿山开采人员应和当地人员群众搞好关系,友好相处,不许有欺压百姓的行为发生,不得随意损坏当地群众利益,有事同地方干部协商解决。
  八、 使用就地选矿和就地提炼时,应以科学的管理手段,处理好化学药剂的污水排放问题,以免人、畜、牧中毒事件发生,对于不经处理排放的污水,一旦造成事故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,并依据事故原因给予相应的处罚。
  九、 不许任何开采矿点为单纯追求经济效益和进度,让上班工人吸食含刺激性的药物(如麻黄素、海洛因等),不许任何人在矿区内销售毒品,如发现有吸食和销售者,一经发现将给予严厉的处罚,并取消其开采资格。
  十、 以上条例和规定由财政部副部长鲁小土、李智富两位认真执行。

                  缅甸掸邦第一特区财政部
2006年9月1日